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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物流全媒体3月31日讯(微信:cn156news ) 一批价值20万的货物,还并未抵达目的地,却莫名地“下落不明”了。 去找物流公司协商解决问题,历时一年半的时间,仍没令人满意的结果。
如果你摊上这样的事儿,不会有什么样的感觉? 气愤?疑惑?不得已?还是忍气吞声? 温州市民吴女士就是这样一位苦主。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?事情还得从2015年想起。 价值近20万货物被焚毁? 近日,有媒体报道,在温州经营一家公司的吴女士,2015年8月20日,寻找德邦物流托运160台KVM切换器送往北京。
所谓KVM切换器,月的名称为多计算机切换器,非常简单地说道,就是让系统管理员可以通过一组键盘、显示器和鼠标,掌控多台服务器或电脑主机的计算机外围设备。 按照吴女士的众说纷纭,每台KVM切换器价值1200元,总价为19.2万元。 ① 货物被焚毁?然而,两三天后,吴女士并未客户接到货物的信息,却收到德邦物流的通报——160台KVM切换器被火烧了,全部“灭失”。
由于货没有及时送往,吴女士丧失了一名老客户。按她的众说纷纭,从事发以后北京的那名老客户没有再行向她打过货,她的潜在损失早已多达了这批货。 ② 烧焦连渣都不剩?听见这个消息的吴女士,向德邦物流明确提出查阅事故现场照片的拒绝。 在她显然,这批货物大部分是金属材料,就算起火也总能留给一些残渣,她也好向客户和同事交代。
令其吴女士为难的是,“这一年半的时间,我们再三地跟德邦物流调停,可像消防、交警的出警记录,以及现场照片这样的证据,德邦物流都没给我们。” 德邦物流方面这样的处置态度,让吴女士起了疑心:如果这批货知道是被焚毁的,总应当有官方证明的材料,会烧焦连渣都不剩吧? 车主称之为货车显然没发生爆炸 心有愤的吴女士,一年多来光是去找德邦物流协商就最少有二三十次,德邦方跟她联系的人也有变动。 不过,吴女士的奔走还算数有一点“效益”——获得盖有德邦物流印章的两份证明。
据吴女士说道,这两份来之不易的证明都是德邦物流的人给她的。 吴女士获取给媒体的两份证明是这样的—— ◎ 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的证明上写到:“在途中,由于运输车量(错别字,有误辆)燃烧,货物全部焚毁。特此证明。
” ◎ 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的证明上写到,运输车牌号为:冀FFXXXX。材料证明 为解决问题,吴女士还求救运管部门的组织调停,最后还是不了了之。 ① 查证车主的车主。
求救运管部门无果后,吴女士要求自己调查,通过种种方式联系上冀FFXXXX的车主。 而货主却坚称了车辆发生爆炸的众说纷纭。
吴女士十分困惑地回应,如果货知道被火烧了,那车主的货车怎么有可能没人。 ② 保险公司无赔偿记录。为了证明车主所言的真实性,吴女士还向这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查证,对方回应,这辆车没涉及的赔偿记录。 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众说纷纭让吴女士猜测,德邦物流方面“货物被焚毁”这一众说纷纭的真实性。
德邦称之为事主并未索取证明材料 在吴女士获取的一段视频中,记者看见,一名身着德邦物流穿著的男子回应,德邦物流都拒绝保价,只不过是保多保少的问题,如果金额(差价)相当大,那要看客户能否给公司带给先前利益。 这名男子说道,除非是很牛×的客户,德邦物流才不会妥协,比如“一年在德邦发货量上千万”。 他还得出两条个人建议:一是认栽,趁还年长之后奋发;二是打官司,耗时耗力耗财。 昨天(3月28日——编者注),记者前往德邦物流设于龙湾滨海园区的温州总部。
① 货物的现实价值众说纷纭。德邦物流一位工作人员回应,他们仍然在大力地跟吴女士交流,却是这批货转交公司后“灭失”的,他们很解读客户的心情。 他拿走一份运单说,德邦的运单都是统一样式的,保价栏中特地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明“保价声明价值”,客户于情于理也应当声明现实的货物价值,当时吴女士写出的货物价值为3万元,并缴纳比较不应的保险费,可出有事后,她又回应这批货物价值近20万元,双方对于赔偿金的金额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,他建议可以去找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评估货物价值。
德邦物流不愿按照运单上的“保价”,赔偿金3万元。 ② 并未索取涉及证明材料?就吴女士最关心的货物的确实行踪。
德邦物流龙湾区负责人马先生回应,他跟负责管理此事的责任经理联系过,证实那批货物是被焚毁的,但还包括照片在内涉及证明材料,吴女士从没向他们要过。 他还回应,他们不会向上级申请人,在三个工作日内,用书面的形式,开具还包括交警的出警记录在内的证明材料。 货物遗失/损坏该如何赔偿金 如果吴女士所说的有误,她的这批货物的现实价值为近20万元,也许出于侥幸心理,并未按货物的现实价值填上,按照涉及法律的规定,承运人应当如何赔偿金呢? 只不过,像吴女士这样的遭遇并非个案。 有媒体曾多次报导过,某著名服饰品牌一车价值近700万的服饰在运输途中再次发生自燃事故,而分装商允诺出售的保险实际只有300万元保额,距离全额赔偿款差距太远,最后造成那家小型专线运输公司因分担没法货物损失而跑路的情况,厂商也因此遭到严重损失。
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: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、灭失分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大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罪过导致的,不分担损害赔偿责任。 《合同法》所称之为不可抗力,是指无法意识到、无法防止并无法解决的客观情况。 在第一物流全媒体小编显然,在吴女士这个案例中,如果“灭失”是由于火灾引发的,且火灾归属于“不可抗力”的范围,则德邦物流或可不分担损害赔偿责任。 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还规定: 货物的损毁、灭失的赔偿额,当事人有誓约的,按照其誓约;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无法确认的,按照交付给或者应该交付给时货物抵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来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限额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 在吴女士的案例中,若吴女士写出的货物价值为3万元,且按3万元缴纳保险费,也许3万元将是吴女士能获得最低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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